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(七)-《执行者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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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种情况下,他的这个计划被迫中途夭折了。
在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点,我不敢完全断定我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,也不敢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好人,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公诉人的推断也只能是推断。
所以,我方认为,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,依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则,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。这就像法律谚语所说的,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,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。
其次,我的当事人已经当庭认罪,并表示今后会尽可能地偿还债权公司的债务,这说明我的当事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。这一点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。谢谢。”
秦怀远问公诉人:“公诉人还有没有辩论意见?”
林刚停下手里的笔,说:“有。刚才辩护人的意见听起来是有些道理,但我要提醒辩护人一个事实。
证人谷少康是个生意人,如果他没有帮助廖文昌隐匿了1000万元,如果他才是这张借记卡的实际使用人,那他为什么要做出对这1000万元债务兜底的承诺,这不是一笔赔本的生意吗?他这么做不是很不合常理吗?”
“不,他这么做是合理的。”罗小川解释说:“谷少康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财产,不管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,还是310万元,都已经涉嫌犯罪了。
而他之所以这么做,就是为了取得债权公司的谅解,好尽可能地争取缓刑,因为即使他事实上只是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310万元,但借条上所记载的数额却是1000万元,这就不得不让债权公司产生合理的联想和怀疑,认为他实际上帮助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。
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他不作出1000万元的兜底承诺,他恐怕很难获得债权公司的谅解,也很难争取缓刑的机会。
所以,他也只能选择破财免灾,用金钱换自由。毕竟,他还有他的生意要做,如果他被判了刑入了狱,那他就失去了自由,也就不能继续他的生意了。
这么算起来,破财免灾的做法对他来说其实是最划算的,而且,谷少康也有这个经济实力。
综合以上所述,他这么做也就合情合理了。
当然,我这么说,不等于廖文昌事实上只帮助谷少康隐匿了310万元,但从目前的证据来看,也只能得出这样的事实结论。”
林刚轻笑一声,针锋相对地说:“按照辩护人的说法,案情应该是这样。
被告人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了齐江市的那套复式房,所得房款被隐藏在了谷少康的银行账户里,而被告人从谷少康那里取走房款时,取走了300万元,这么算下来,谷少康只是从中赚取了10万元。
试问这点好处费,对于谷少康来说,是不是太少了点?
既然辩护人对谷少康这么了解,想必应该也知道,10万元对于谷少康而言,只是九牛一毛,他怎么会为了这区区的10万元,甘冒这么大的法律风险?这明显是说不通的。
所以,我们认为辩护人的解释太过牵强,不能算是合理的解释。”
“我的解释是看似有些牵强,但实际上并不牵强。”罗小川解释说:“不可否认,谷少康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替被告人隐匿财产,他自然是要从中收取一定好处的。
那么,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10万元好处费对他来说是不是值得。
表面上看,这10万元对谷少康来说的确微不足道,但这不代表他就要放弃这10万元。
我们都知道,谷少康长期从事民间放贷,这种行业收益很高,但风险也很高,放出去的钱是有可能收不回来的。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,他只能选择在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身上寻找平衡,也就是在主张利息的时候,能不让步就不让步的。
对于这一点,我在开庭前曾做过调查。在东州法院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中,我查阅了涉及谷少康的10份判决书和3份调解书,在这些文书当中,谷少康在主张利息的问题上没有作出一点让步,哪怕是几百几千的利息。
试想一下,连这点蝇头小利谷少康都看在眼里,更何况是这10万元的好处费呢?如果可以的话,他当然是能赚就赚。”
他稍稍顿了一下,继续说:“刚才公诉人提到了法律风险,那我再说说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。
不可否认,帮助他人隐匿财产的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,但风险也有大小之分。
谷少康在答应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之前,自然也会评估其中的风险,而他之所以敢于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,就是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小。
首先,隐匿财产的行为必然是具有隐蔽性的,一般来说,查清这种事的难度都相当大。
其次,谷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条件。作为东州最大的放贷户,他必然有很多的资金流动需要通过银行交易的方式来完成,执行干警就是怀疑到谷少康身上,谷少康也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。这一点谷少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承认过。
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,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高的,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,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。
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,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,也没有提供录像,仅凭原有的证据,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?
我想,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。
综合以上三点,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,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,也很难被查出来,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。
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,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、帮他隐匿财产。
我想,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。”
听完罗小川的分析,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。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,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,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,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接下来要辩论的是,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性。
在这个问题上,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。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,而辩护人则认为,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而已。
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,他说:“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。当日在店铺内,被告人不仅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,还挥动菜刀,这绝不是吓唬,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执行!”
“不,我这不是牵强附会,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根据的。”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: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,自然是有道理的。
不错,从被告人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,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。
公诉人得出这种推断,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。
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,从目的去解释行为,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种结论。”
说完,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:“被告人,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?”
“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。”廖文昌回答说:“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,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。当时,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,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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